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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民社会”中的异地限购
时间:2013-03-26 作者:郭峰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郭峰  

       2013年3月最新一轮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在“新国五条”中,二手房交易个税从严抢了风头,但实际上“限购令”仍是目前房市调控最倚重的看家本领。国务院要求各限购城市继续严格执行并完善“限购令”,因此限购令有加码的可能。作为已经实施了两年的“限购令”,其功过和利弊仍不时地引起争议。笔者认为,这是因为中国已呈现出明显的“流民社会”的特征。(此处的“流民”,是指某人与其父母等主要家庭社会关系相处异地,并无褒贬之意。)

  各地限购令细节虽各有不同,但莫过于对以下两种购房行为进行限购:一是合理自住住房之外的购房行为;二是对外地人(户籍和缴税年限为主要区分标志)的本地购房行为。第一种限购目标明确,即打压投资性购房需求,因而虽亦遭一贯主张政府应尽量少干预市场运作的市场派经济学家的反对,但声浪较小,影响不大。但对“外地人”的限购则争议极大。

  相关机构估计,2013年春运期间全国旅客发送量超过了34亿人次,同比增8.6%。庞大规模的瞬间人口流动说明,中国已进入“流民社会”。

  流民中很大一部分是自农村到城镇的进城务工人员的迁徙,此类人群由于收入水平较低,绝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考虑在所在城市买房置业,因此影响不大。除此之外,“流民”最大的主体应该是大学毕业的白领阶层。相当一部分大学毕业生不在其家庭所在地就业,从而形成“流民”。举家在城市间迁徙的,不能说没有,但数量上较上述两类群体要小得多。

  并不是说国外没有这一流民现象,只是国外居民个人主义色彩太浓,一旦迁徙,与旧交之联络可能即会转淡。而中国人家庭主义色彩浓厚,安土重迁,即便人已迁徙,其旧有家庭(家族)等网络仍要维护。反映在住房需求上就表现为:一方面,中国人安土重迁,一人或家庭虽已迁徙,其在故里的旧居往往被保留。另一方面,居有其屋、有恒产者有恒心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中国人一旦决定在一个城市扎下根来,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就会被列入首要计划之一。因此,两个异地男女青年在第三个城市结婚购房,造成的局面就是男女双方各自父母在自己居住的城市拥有一套(甚至多套)住房,却仍必须在第三地再购买一套住房。

  由于在这些流民群体当中,部分人虽然在某城市居住多年,但可能税收或居住记录不完整,不满足在当地购房条件,住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因而,异地限购本意是打压温州炒房团、煤老板异地炒房等投资性购房需求,但是由于在执行中,“误伤”了上述群体的购房需求,因而引起了极大争议。

  但这种限购是否完全是“误伤”,则取决于我们的视角和立场。作为个体,如果成了限购对象,则对这个政策嗤之以鼻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这损害了其利益。但作为一个经济学人,我不得不承认,如果放任人们在不同的地区拥有多套住房,对社会来说则是资源的极大浪费。在一个人多地少、土地短缺的国家,这种行为理应有所限制。因此我是赞成对不满足一定条件的非本地常住人口进行住房限购的,并且认为这种限购应该长期化。

  所谓住房的异地限购阻碍了城市化的推进,笔者并不认同。城市化的推进,应该意味着人们进城工作、挣钱,然后成家立业。而不是生活、工作都不在此城市,却单靠在此购买一套住房就实现了城市化。

  笔者认为,目前异地限购政策最主要的问题可能在于其再次与户籍挂钩,这显然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大方向背道而驰。在很多城市,户籍指标可以很方便地自由买卖,把户籍作为房地产限购的一个变量,等于无形中给户籍增加了含金量。

  至于税收和居住年限是否可以作为异地限购的指标,我认为,这可能是在没有更好的变量可供选择的条件下的最优选择。在某地工作、生活一段时间,并且缴纳一定年限的税收,则大体上可以认为他在本地对住房有居住需求,而如果工作、生活时间较短等,则可以大体上认定其对本地的住房需求是投资性质的。

——本文发表于2013年3月26日《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