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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应对
时间:2012-12-17 作者:郭凯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特邀研究员郭凯

       识别影子银行的六大特征

       影子银行是一个复合名词,前一半是“影子”,后一半是“银行”。因此,可以划入影子银行的金融机构应该也具有“影子”和“银行”的共同特征。概括起来,影子银行应具有以下六个特征,其中前四个是银行的特征,后两个是“影子”的特征:

       流动性转换。无论是以吸收存款、投放存款为主的传统商业银行,还是通过批发融资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投融资的影子银行,其业务中都包含着对流动性的转换,一边是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如项目贷款和房地产贷款,另一方是流动性较高的负债,如存款或批发融资。因此,任何银行,包括传统银行和影子银行,或多或少都面临流动性错配的问题。

       期限转换。传统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业务的另一个突出特征是用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即进行期限转换。商业银行的存款期限通常短于贷款期限,影子的这一特征更加明显,美国危机前影子银行的负债中大部分是短期甚至是隔夜的借款,而资产方则最终是长期的房地产贷款。期限转换是银行体系的基本功能之一,没有期限转换,长期投资就很难获得融资,但期限转换同时也造成了期限错配的风险,这也是所有银行,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影子银行,面临的基本风险之一。

       信用转换。银行在一定程度上都应从经营风险中获利,这体现在银行的资产和负债风险水平并不一致,也就是银行进行了信用转换,高风险的资产(如贷款)对应的是低风险的负债(如存款)。商业银行实现信用转换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合理配置资产组合等方式,西方的影子银行实现信用转换的方式则更为复杂,包括资产打包、分层、评级和使用增信工具等,其中一些用于增信的工具,如CDO,事后被证明不仅没有在实际中实现信用转换,反而放大了风险。但是,银行在经营中提供的信用转换这一功能,在本质上也导致了银行不得不面临资产和负债风险错配的问题,这一问题既适用于商业银行,也适用于影子银行。

       使用杠杆。绝大部分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都要大于自身的资本金水平,换言之,金融机构通过使用杠杆来放大资本金从事金融活动,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也不例外。这中间的差距主要是杠杆率的高低,和与之对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商业银行由于受资本监管限制,杠杆率存在上限。金融机构如果不受资本监管限制,则其杠杆率可以达到很高,西方的影子银行在危机前就存在杠杆率过高的问题。

       以上的四个特征都是商业银行和影子银行共同具有的特征,也就是银行的特征。影子银行之所以被称为“影子”,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其业务“虚拟”或者其功能不服务实体经济。事实上,国外通常所指的影子银行中所涉及的机构(如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金融公司和房贷公司等),产品(如资产抵押证券和票据)以及交易(如回购),如果合理发展和运用,对实体经济是可以起到促进作用的,也是对商业银行的有效补充。影子银行成为“影子”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监管缺失。影子银行的关键特点之一是监管少或者根本不受监管。事实证明,缺少官方监管,仅仅依靠市场自律的结果是发生影子银行体系过度的流动性错配,期限错配、风险错配和高杠杆率。影子银行体系发生的“挤兑”和随后的崩盘,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和加剧的直接原因。

       最后贷款人和处置机制缺失。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影子银行体系在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并无直接机制从央行获得流动性,在资不抵债时也没有存款保险等机制进行接管和处置。这就导致暂时的流动性困难可能引发金融机构发生“挤兑”从而倒闭,金融机构的无序倒闭(雷曼兄弟是最典型的例子)则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因此,影子银行面临的风险和商业银行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流动性错配、期限错配、风险错配和使用杠杆。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管,影子银行容易发生风险的过度积累。而由于最后贷款人和处置机制的缺失,影子银行的风险一旦暴露,很难在短时间快速遏制和有序处置,从而造成风险的扩散和传播。

       从这一角度来看,防止影子银行出现问题不是要完全消除流动性错配,期限错配、风险错配和使用杠杆,这些问题是银行共同存在的问题,是金融机构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和风险转换功能的体现。说到底,没有风险也就没有金融了。关键是要将这些问题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同时在发生风险时进行及时有序的处置。

       与此同时,并不是简单地将影子银行纳入监管体系,原来的影子银行就摇身一变,不再有问题了。纳入监管的金融机构如果仍然存在过度的流动性错配、期限错配、风险错配和杠杆率,无论这些机构是被称为影子银行还是别的名称,其对金融稳定和金融风险的影响都是一样的。

       中国式影子银行的三类机构和业务

       经常提及的中国的影子银行通常可分为三类机构和业务,第一类是银行的表外业务,如理财产品;第二类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小贷公司、财务公司和典当行等;第三类是民间金融。

       从形式和业务来说,我国这些被称作影子银行的机构和业务与西方的影子银行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的这些机构或多或少仍有商业银行的影子,从事的业务多类似于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直接融资的成分仍然较低,与西方国家影子银行以批发融资和资产抵押证券为代表的业务模式有很大差别。

       如果严格套用前述的影子银行的六大特征,我国的第一类和第二类机构或业务中的大部分也并不能算是影子银行,原因是这两类机构或业务并非不受监管,因此不能算监管缺失。同时,尽管没有正式的流动性注入和处置机制,但如果真发生问题,从惯常的做法看,当地政府、监管当局和央行也会介入,因此也不完全存在最后贷款人和处置机制缺失,只是这些机制并不是正规化的。三类机构和业务中似乎只有民间金融可以符合影子银行的全部六条特征。

       但问题的关键并非影子银行的定义问题,不是影子银行并不意味皆大欢喜,影子银行也不应被当作一个贬义词。问题的关键是这三类机构和业务有没有风险?如果有,应该如何应对?讨论的焦点不应集中在定义上,而是应该在实际的风险和政策应对上。

       从温州、鄂尔多斯到最近华夏银行理财产品事件等新闻报道来看,我国的这三类机构和业务至少在局部地区和部分机构存在缺乏透明度、管理混乱、高杠杆率、高期限错配、高流动性错配和高风险错配等问题。但由于缺乏透明度和充分的数据,使得全面分析这三类机构和业务的风险状况变得十分困难,三类机构和业务暴露出的问题是否具有代表性?就此展开的众说纷纭也就不足为怪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这三类机构和业务的发展均或多或少是对利率和其它管制进行规避的结果,名义上不是银行,但实际的业务仍是银行的业务。这导致了两层含义,一层是这些机构和业务弥补了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和政策框架下金融服务的缺陷,比如说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存款回报率低等。另一层是只要现有的管制不取消,新的“影子银行”会以金融创新的方式不断产生。

       应对影子银行之策

       无论上述三类机构和业务是不是应该定义为影子银行,也无论这三类机构和业务蕴含的风险有多大,通过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在政策层面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需要得到加强:

       加强信息披露。三类机构和业务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是这些机构和业务很像“影子”的直接原因。信息不充分轻则导致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困难,重则导致非正当竞争和欺诈等违规甚至犯罪行为。因此,加强银行表外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同时“阳光化”民间金融(如温州金改中采取的一些措施),应是下一步的基础工作之一。

      规范和加强银行表外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要求。控制银行表外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仍要从审慎监管入手,而不是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这里尤其需要规范和加强的是对这些机构及其关联机构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特别是根据机构实际经营的业务来确定资本和流动性监管的标准,避免出现不同机构从事类似业务但却面对不同监管标准的问题。

       加强监管和完善监管体系。有监管和严格监管并非一个概念,银信合作、银证合作等业务模式也对我国分业监管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挑战。在短期,加强对银行表外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显得十分必要。在中长期,重新审视我国的监管体系,与我国金融行业的整体发展相适应,也应当纳入考虑。

       深化金融改革。西方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问题是金融业的过度发展以及对金融业的过度自由放任和缺乏监管,影子银行的膨胀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我国面临的情况和西方并不一样,我国的问题是金融改革还不彻底,利率等管制尚未放开,传统的金融机构和产品无法满足实体经济的需要,因此才在正规的金融体系外派生出了类似影子银行的机构和业务。因为担心影子银行的风险,而限制或放慢资产证券化、债券市场和直接融资等的发展,是一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在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各项金融改革才是正解。

——本文发表于2012年12月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