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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什么要加强金融科技伦理治理?
时间:2022-03-25 作者:肖钢
科技伦理失范将产生多重风险

  一 提问:我们看到您今年的提案围绕金融科技伦理治理这一关键课题。为什么科技治理层面的问题开始受到监管重视?目前金融行业、机构对此问题的认识是否到位?

  肖钢: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组建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制定制度规范。人民银行在新发布的金融科技五年规划中,也把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放在突出位置,主要是随着金融科技运用引发了新的伦理问题,这些问题与传统金融伦理失范行为相比,集中表现在数据与算法层面——比如数据泄露、数据垄断、数据鸿沟带来的问题,算法歧视和算法控制带来的问题。目前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这些问题,研制了金融科技标准规范,有些伦理规范已转化为监管制度,一些地方和行业自律组织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总的来看,金融科技伦理治理是一个新的领域,仍处在积极探索的阶段,尚未形成完整的治理框架与路径。新技术融入到传统金融领域后,在传统伦理道德问题基础上嫁接了新的科技伦理风险,导致伦理问题更加广泛而深刻。一些机构普遍存在重科技、轻伦理,重发展、轻治理的现象,一些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强调金融科技的技术属性,而忽视正确的道德观、科技观,对从业人员如何做人、做事、做学问的价值引导和教育培训欠缺。同时,相关的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伦理知识宣传普及还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二 提问:在当前金融科技行业发展中,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理解金融风险化解和科技伦理治理的关系,谁是主要矛盾?

  肖钢:金融风险化解和科技伦理治理两者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科技伦理失范会引发以下四类风险:

  一是技术风险,底层算法不完善、技术路线的偏差等技术失灵在高频交易、海量数据场景下可能会造成风险连锁反应,带来“蝴蝶效应”。

  二是数据安全风险,数据库、信息系统的缺陷导致的损失。

  三是顺周期性风险,大数据风控模型的趋同性,容易导致更强的“羊群效应”,引发资产价格大幅波动。

  四是系统性风险,技术迭代和金融产品创新的周期大大缩短,金融科技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边界模糊,综合类、交叉类、衍生类金融产品服务不断涌现,进一步增大了风险防范的复杂性。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本身就是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当然,金融风险的表现比伦理风险更广,产生风险的原因也不尽一致,因此,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柔性道德约束可上升为强制性监管要求

  三 提问:解决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核心抓手在哪里?监管层面重点应该在哪个环节作为?

  肖钢:金融科技伦理是运用科技手段从事金融活动的价值准则,是金融学、伦理学与科技的交叉部分,是科技伦理与金融伦理的有机结合,是科技伦理的分支,又是金融伦理的延伸。金融科技伦理治理属于自律范畴,强调人的内心自觉和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讲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以价值认同驱动人心,建立公序良俗。

  而金融科技监管属于他律范畴,是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也是不可触碰的底线,以强制规范保障秩序。因此,伦理治理与金融监管有很大区别,两者可以相互渗透,相得益彰。

  解决金融科技伦理治理的核心抓手在于保障金融科技向上向善,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负责任的科技观,伦理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伦理自觉,应该置于监管和法规之前。从监管层面看,主要是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规则体系,加强对科技应用的监管,组织开展伦理审查评估以及规范创新试点。

  四 提问:科技伦理问题也是世界范围内的监管难题,国际上在此领域的管理建设有何价值经验可为我所用?

  肖钢:科技伦理问题是世界范围内的问题,一些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很多探索,积累了经验,有些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比如,成立专门的治理组织,出台数据伦理规范,开展伦理审查评估,将部分公认的伦理要求从相对柔性的道德约束上升为强制性的监管要求等,可以为我所用。

  五 提问:金融科技领域繁荣发展的前提是更优的数据市场要素配置,但是目前我国在数据治理上还处于初期,数据的监管权限、流通路径、确权等一系列问题还面临着挑战,您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是否有较好的解决路径?目前最紧迫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肖钢:解决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问题的一个较好的路径是加快构建制造业数据空间,因为工业企业的数据一般来自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涉及个人数据隐私较少,在数据产权尚未明确定义的情况下,相对容易一些。同时,加快产业互联网发展,提升产业数字化水平,也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主战场。

  六 提问:我注意到您在最近的一次调研发言中也提到:数据交易所的功能主要不是交易,应重在数据流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这也触及到了大数据交易所发展的本质问题,如果交易所不交易,那交易应该发生在哪里?交易所的商业模式应该如何构建?

  肖钢:数据交易所的功能主要不是交易,应重在数据流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在政府主导下市场化运作,强化数据交易各方的资质管理,推动数据共享技术研发应用,发展数据流通中介服务,数据交易所不仅要组织数据交易,它本身也是公共数据的提供者,也是促进政府类数据在保护安全与隐私前提下开放、共享的平台,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数据交易所应区别于其他资产交易所,主要不是考核交易量。


本文系《中国经营报》对CF40资深研究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的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