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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建议版)
时间:2015-08-11 作者:课题组

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建议版)

郭峰,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博士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个体网络借贷平台的市场约束,规范其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利益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定义】本办法所称个体网络借贷平台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银监会)授权机构备案的从事个体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公司或合伙制企业法人。

第三条【披露定义】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披露依据】个体网络借贷平台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会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披露原则】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及时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六条【披露管理】中国银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加强对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

中国银监会可授权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对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七条【自愿披露】本办法的规定为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八条【披露框架】个体网络借贷平台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年度报告;

(二)  季度报告;

(三)  经营产品信息;

(四)  临时性重大事项报告;

(五)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年度报告】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公司概况;

(二)  公司治理;

(三)  经营概况;

(四)  风险管理;

(五)  财务会计报告;

(六)  特别事项揭示。

第十条【公司概况】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在公司概况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  平台公司简介,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注册时间、法定代表人等;

(二)  平台公司所取得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ICP认证、备案情况等;

(三)  组织架构、分支(线下)机构及分布;

(四)  公司人员及构成情况;

(五)  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公司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治理】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在公司治理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  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持股情况;

(二)  本年度内召开的股东(大)会重要决议;

(三)  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履职情况;

(四)  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履职情况;

(五)  高级管理层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六)  内部控制情况,重点披露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情况;

(七)  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公司治理信息。

设有独立董事的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

第十二条    【经营概况】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下列经营概况:

(一)  业务总量:当年累计撮合贷款额、近三年期末撮合贷款余额;

(二)  贷款种类:近三年期末撮合贷款主要种类的余额,及占期末贷款余额比例;

(三)  区域分布:近三年期末撮合贷款前十大省级区域余额,及占期末贷款余额比例;

(四)  集中度情况:近三年期末最大十家贷款客户贷款余额,及占期末贷款余额比例;

(六)逾期贷款情况:逾期30天以内、30至90天、90至180天,180天以上贷款余额,及占期末贷款余额比例。

第十三条    【财务报告】个体网络借贷平台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四条    【会计报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十五条    【报表依据】个体网络借贷平台披露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    【报表附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公司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七条    【财务说明】个体网络借贷平台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对平台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本行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财报审计】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年度报告中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二十条  【风险管理】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披露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原则、流程、组织架构和职责划分以及新建制度,经营活动中面临的主要风险,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情况。

第二十一条      【特别事项】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在年度特别事项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       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       平台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变动及原因;

(三)       报告期内董事会成员累计变更超过三分之一;

(四)       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五)       平台的重大诉讼事项;

(六)       平台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七)       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

(八)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当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主要经营情况;

(四)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产品信息】个体网络借贷平台撮合的借款产品应当在其发布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  借款项目基本信息:总额、种类、期限、利率、地域等;

(二)  匿名处理后的借款人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明、个人征信报告等借贷能力信息;

(三)  合作机构的资质、能力与平台的关联性等基本信息和合约文件;

(四)  借款人收到融资款的相关凭证(交易撮合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布);

(五)  借款项目资金托管情况;

(六)  风险警示;

(七)  其他不披露则可能导致投资者误解的信息、提示。

对于借款项目中的涉及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可进行适当处理,以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禁止信息】个体网络借贷平台撮合的借款产品的信息披露中不得有下列表述:

(一)  保本、保息的承诺;

(二)  其他误导投资人无风险高收益的表述。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       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及原因;

(二)       平台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变动及原因;

(三)       平台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和住所的变更;

(四)       平台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五)       平台撮合的借款业务中,超过平台净资产5%的单一借款逾期;

(六)       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七)       平台的重大诉讼事项;

(八)       其他可能严重危及平台正常经营、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个体网络借贷平台披露的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要素:

(一)  董事会及董事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需披露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内容、原因分析、对公司今后发展影响的估计、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披露管理】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与中国银监会或授权机构、客户、公众、新闻机构等的联系。

第二十八条      【披露时间】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6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0日向中国银监会或授权机构申请延迟披露。

第二十九条      【披露方式】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在平台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确保平台股东、投资者和公众能及时、方便地查阅。

第三十条    【报告报送】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将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同时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授权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十一条      【披露签发】个体网络借贷平台董事会负责平台信息披露。平台的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董事会及其董事应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证声明】对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董事,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个体网络借贷平台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

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个体网络借贷平台,由中国银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兜底条款】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本办法没有规定,但若不披露相关信息,可能会导致对平台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产生错误判断的,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应将相关信息视为关键信息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重复披露】取得其他金融牌照或公开上市的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已按照相关监管部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的,可避免重复披露。

第三十六条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