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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举行闭门研讨会第31期
时间:2015-05-12

201559日下午,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和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联合举办了SFI闭门研讨会第31期,会议主题为“中国银行业法律框架和再立法问题研究”。

研讨会上半场,吴晓灵首先就“关于银行业立法问题研究”发表了主题演讲,屠光绍、张承惠、廖岷、汪小亚、连平和周仲飞分别进行了主题交流;研讨会下半场,与会成员及嘉宾围绕会议主题及相关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会议最后吴晓灵进行了总结发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提供学术支持,上半场由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王海明主持、下半场圆桌讨论环节由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理事长李剑阁主持。

 

  
SFI学术顾问、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理事长兼院长吴晓灵


SFI学术顾问、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屠光绍

 


CF40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


SFI学术委员、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局长廖岷


SFI学术委员、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


SFI特邀嘉宾、中央汇金公司派出中国工商银行董事汪小亚

 


SFI特邀嘉宾、上海政法学院院长周仲飞

观点综述:

在研讨会上,与会嘉宾围绕我国当前银行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规范银行业法律框架展开了热烈讨论。

长期以来我国只有《商业银行法》,对于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没有完善的立法,只在2003年分设银监会时设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授权银监会对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对这些公司的经营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并且,在对一些新型金融业态和机构的监管上,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

这是当前银行业法律框架面临的一个大环境。因此《商业银行法》的修改就非常重要,对此与会专家纷纷给出建议:

大部分专家赞同立大法的观点,即将《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合并,制定《银行业法》。通过合并《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可以用节约立法资源的方式解决银行业发展的法律规范问题。

具体而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端经营特征,将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简化分类,统称为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并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授予不同牌照。例如,即便同样是商业银行,牌照也可以有所区别,没必要每家银行都是“全牌照”。

对于哪些金融机构可以放在《银行业法》框架内,不同专家则持有不同意见。主要分歧在于如何定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什么行为算作“吸收存款”,贷款账户产生的派生存款是否算作吸收存款,等等。政策性银行应包括在《银行业法》当中,还是单独立法,等等。

也有专家提到了中国金融业存在部门立法和圈地的弊端。例如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本属同一业务,却因为中文名称不同,而接受不同部门的不尽相同的监管;“(金融)保理”和“商业保理”也属于这种情况。专家建议通过这次统一立法,将这些金融机构按照功能来划分监管职责,实现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相统一。

针对近年来受关注度颇高的互联网金融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问题,与会专家也建议这次立法能够有所涉及,给予原则性的规定。

参会嘉宾:

SFI学术顾问、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屠光绍、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理事长兼院长吴晓灵

SFI特邀嘉宾、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联席院长、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理事长李剑阁

CF40成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

SFI学术委员、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局长廖岷

SFI特邀嘉宾、中央汇金公司派出中国工商银行董事汪小亚

SFI学术委员、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

SFI特邀嘉宾、上海政法学院院长周仲飞

SFI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郑杨

SFI常务理事、上海浦发银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李麟、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李思明

SFI理事单位代表、上海市黄浦区金融办主任江锡洲、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倪勤、交通银行发展研究博士后尹亭

CF40理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于业明

CF40理事单位代表、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总监汪寅

SFI特邀嘉宾、上海金融学院教授陈文君、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副教授齐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副研究员王刚、中国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张劲松、邦吉(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博士后周晓松、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亚成